各市(州)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安局,貴安新區(qū)社會事務管理局、公安局,仁懷市、威寧縣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安局:
為了嚴厲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違法犯罪行為,貫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關于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4〕100號)文件精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國務院第310號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貴州省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結合本省實際,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制定了《關于辦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移送和查處實施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貴州省人民檢察院
貴州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貴州省公安廳
2015年11月10日
關于辦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移送和查處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嚴厲打擊拖欠勞動者報酬違法行為,促進勞動保障監(jiān)察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營造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良好環(huán)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國務院第310號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貴州省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關于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4〕100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按照有關規(guī)定,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認真做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的調查、移送、偵查、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和審判等工作。
第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執(zhí)法過程中發(fā)現(xiàn)用人單位或者個人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經調查屬實的,應當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文書。
第四條 用人單位或個人有支付義務拒不提供或逾期未提供已支付勞動報酬證據(jù)或逃匿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jù)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shù)額和勞動者對所投訴請求及材料真實性的承諾予以認定事實,并責令限期支付。
第五條 辦理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時實行屬地管轄、同級移送的原則。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一般由案發(fā)地縣級公安機關管轄,重大復雜案件由市(州)公安局管轄??鐓^(qū)域犯罪,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對管轄有爭議協(xié)商不一致或者情況特殊的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辦理拖欠勞動報酬案件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經調查并下達責令支付文書后,認為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機關的,應當將相關證據(jù)及法律文書移交至對該案件具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同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人批準后,移送至同級公安機關。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拖欠工資案件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置:
(一)跨區(qū)域犯罪的;
(二)涉及人員眾多的、社會影響較大的;
(三)行為人有轉移資產、逃匿、銷毀證據(jù)等跡象的;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調查取證過程中,遇到暴力阻撓、恐嚇或威脅的。
第七條 行為人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支付后僅部分履行了責令支付指令,剩余的欠薪數(shù)額仍符合“數(shù)額較大”標準并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仍應按照規(guī)定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第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因用人單位或個人逃匿而無法送達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法律文書的,可按照《貴州省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送達方式送達法律文書。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時,應按照《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的要求,履行相關手續(xù),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移送的案件卷宗中應當附有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含案件移交文書);
2.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調查報告;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審批表;
4.限期整改指令書或行政處理決定書等執(zhí)法文書及送達證明材料;
5.勞動者本人或勞動者委托代理人調查詢問筆錄;
6.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單位或個人的基本信息;
7.涉案的書證、物證等有關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證據(jù)材料;
8.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調查收集的行為人涉嫌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工資的證據(jù)材料;但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法定職權范圍內無法取得的,移送時書面說明相關情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時,應當移送與案件相關的全部材料,同時應將案件移送書及有關材料目錄抄送公安機關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時,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并抄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第十條 行為人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拒不履行工資支付義務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具有先行墊付工資義務的用人單位或個人先行墊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仍應按照規(guī)定移送公安部門追究行為人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
第十一條 對于涉及勞動者人數(shù)眾多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先行對部分勞動者進行調查取證,取證人數(shù)和金額達到我省有關“數(shù)額較大”認定標準,并下達了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文書的,可視為已達到我省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立案標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予以立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偵查工作。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聯(lián)合下發(fā)的《關于加強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查處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予以受理,認真審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移交的證據(jù)材料,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回執(zhí)上簽字。
對接受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按照下列情形分別受理: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迅速進行審查;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但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對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移送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同級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之日起10日內依法進行審查,并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決定。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決定立案或不予立案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在做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同時退回案卷材料,并書面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公安機關認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移送的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移送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在3日內補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為由,不接受移送的案件。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不予受理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向作出不立案決定或不予受理的公安機關提請復議,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jiān)督。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在收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的立案監(jiān)督申請后,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應當將《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送達公安機關,告知公安機關在收到《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7日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的依據(jù)和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提出立案監(jiān)督申請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立案通知書后應當在15日內立案,并書面告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時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第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要依法及時做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的立案監(jiān)督、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等檢察工作。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案件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移送公安機關查處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移送該案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案件過程中,發(fā)現(xiàn)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人民法院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作出裁判后,應當在30日內將生效裁判文書送達給移送該案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安機關應建立經常性的工作聯(lián)系和信息互通機制。
(一)建立聯(lián)席會議制度。建立定期和不定期聯(lián)席會議制度,共同研究解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查處過程中的重點疑難問題,研究制定預防和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的措施。
(二)建立健全信息通報制度。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安機關要確定一名聯(lián)絡員,負責收集整理本部門有關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的信息資料,并通過簡報、會議、網絡等多種形式實現(xiàn)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案件查處的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進一步推動勞動保障監(jiān)察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深入開展。
(三)建立個案征詢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對具體案件辦理過程中涉及證據(jù)材料收集、行為性質認定,特別是對罪與非罪界限不明或認識不一致的案件,在移送前應當征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意見。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社會公布機制,支持新聞媒體開展輿論監(jiān)督,暢通信息溝通和交流渠道,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依照有關規(guī)定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對下級執(zhí)行本實施辦法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抽查案件查辦情況,及時糾正案件移送和查處工作中的問題和錯誤。
第二十條 對在辦理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中有瀆職行為的工作人員,依法追究行政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日”為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附件: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2、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回執(zhí))
3、不立案決定提請復議書
4、立案監(jiān)督建議書
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審批表
附件1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人社案移字〔 〕 號
公安局:
一案,經查, 的行為已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的規(guī)定。根據(jù)國務院《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有關材料移送你局,請審查決定是否予以立案偵查,并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我廳(局)。
聯(lián)系人: 聯(lián)系電話:
附:案卷 冊 頁
其他文書和證據(jù):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回執(zhí))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
今收到你單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人社案移字〔 〕 號) 案件。
收到案卷 冊 頁。
其他文書和證據(jù):
(接收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
不立案決定提請復議書
人社案提字〔 〕 號
公安(廳)局:
一案因當事人涉嫌犯罪,我廳(局)于 年
月 日將有關材料移送你(廳)局?,F(xiàn)你(廳)局認為
,決定不予立案。根據(jù)國務院《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現(xiàn)提請你(廳)局復議。理由如下: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
立案監(jiān)督建議書
人社案建字〔 〕 號
人民檢察院:
一案因當事人涉嫌犯罪,我廳(局)于 年 月 日將有關材料移送 公安(廳)局。但該(廳)局以 為由,決定不予立案。我廳(局)認為, ,根據(jù)國務院《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建議你院對此案進行立案監(jiān)督。
聯(lián)系人: 聯(lián)系電話:
附:案卷 冊 頁
其他文書和證據(jù):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勞動保障監(jiān)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審批表
勞動保障監(jiān)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審批表.doc